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及保证人(丙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该协议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方能生效。办理该公证须出国人员(乙方)及两名保证人(丙方)亲自前往本处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3、丙方保证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4、已填写完成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尾页签名栏空缺,于我处公证员面前签署)。
5、 其他公证员认为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