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1)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者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注明死亡日期)。如果户口没有注销,还需提供火化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等;

4、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5、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应由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填写,如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已转到街道办事处的,应到街道办证中心劳动和保障站查档后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6、被继承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档案查询证明。

7、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契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养老保险余额证明、公积金余额证明等。如果是拆迁安置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协议、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

8、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9、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10、如公证员认为需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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