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声明书(自然人)

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是商标专用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声明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方法律行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须商标专用权人(自然人本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本处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1、商标专用权人为自然人:

(1)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

(3)受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

2、商标专用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同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2)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

(3)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该商标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局骑缝章)。

(5)公章。

(6)受让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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